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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9/3 9:32:00


  第二轮第三批8个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目前已集中公开通报40起典型案例:山东、陕西、甘肃、湖南等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也已全面启动。全国人大也在山东部分省、市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检查!请查看文中实际督察案例。


  陕西省


  经陕西省委、省*府批准,年分两批对全省13个市(区)开展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二批于7月上旬进驻,对咸阳、铜川(含杨凌示范区)、榆林、延安、安康等6市(区)进行督察,进驻时间为1个月。


  甘肃省


  经中共甘肃省委和甘肃省人民*府批准,甘肃省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定于年7月6日至7月25日对定西市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根据《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细则》,督察进驻期间设立专门值班电话(-,受理时间8:00-20:00)、专门邮*信箱(甘肃省定西市A号邮*专用信箱,邮*编码:)和电子邮箱(gssdedc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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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


   年7月5日


  湖南省
  6月29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组一行,在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领导的陪同下,来新田县就中央环保督察信访件办理情况开展督查。县委副书记、代理县长*永英及相关县领导分别陪同督查。当天,督查组一行先后来到五完小河段、骥村镇恒欣砖厂、枧头镇彭梓城种猪场、龙泉纸业公司,通过实地督查、查阅核对相关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对我县环保督察问题整改、污染防治工作综合治理情况,进行细致的了解和科学指导。


  山东省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全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以下简称固体废物“一法一办法”)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


  淄博环保世纪行组委会确定年淄博环保世纪行集中检查采访活动,与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市贯彻实施固体废物“一法一办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同步开展。年淄博环保世纪行活动主题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聚焦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旨在通过全面、客观、真实、生动的宣传报道,集中宣传一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好典型、好经验、好作法,对有关突出问题进行曝光,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促进环境突出问题有效解决。


  7月7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卜德兰、巩曰锋分别带领第三、第四执法检查采访组对桓台县、淄川区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先后对桓台县马桥镇博汇固废堆填场8号场地、小寨窑湾整治、桓台永信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废铅酸蓄电池回收项目、淄博博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废旧钢铁回收及汽车拆解项目等点位及淄川区固体废弃物卫生处理填埋场城市垃圾固化飞灰填埋、中节能大地(山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工业固体废弃物终端处置中心项目建设填埋、淄川区第二固体废弃物填埋场现场建设情况等进行专项检查,详细了解固废规范处置落实情况,听取汇报,提出意见,促进我市环境突出问题有效解决。


  7月8日,市人大常委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可杰,副主任翟乃翠分别带领第一、第二执法检查采访组赴高青、临淄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先后对山东厉拓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破废汽车拆解项目、淄博唯亿固废处置有限公司污泥处置填埋、山东齐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失活催化剂的再生处置利用项目及淄博春旺达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淄博首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淄河滩河道粉煤灰存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采访并听取汇报,要求进一步做好宣传普及工作,真正做到知法、懂法、用法。


  执法检查组深入固体废物特别是工业固体危废生产企业和处理现场进行检查,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链条和重点环节,以固废法和省实施办法为依据,重点检查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薄弱环节,提高固体废物防治和处理能力,推动重点问题早解决,按期整改,保障人民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淄博建设再上新台阶。


  年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中涉及到六大类企业,主要包括产生危废的企业,经营危废的企业(包括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产生工业固废的企业,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企业,电子产品生产企业以及电商、快递和外卖企业等。


  其中,产生危废的企业在新固废法中涉及到的责任最多,第六章专章对“危险废物”予以规定,从第74条到第91条,一共有18条,这是除了第二章“监督管理”(共19条)和第八章“法律责任”(共23条)之外,条款最多的章节,由此可知,产生危废的企业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固废监管的重中之重。


  对于新固废法以及大气、水、土壤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对这些企业共性的责任要求,如环境影响评价、申领排污许可证、环保竣工验收、清洁生产审核等,不再赘述。本文将重点介绍新固废法对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需要注意的红线问题,涉及以下10个方面。

01红线一:不制定危废管理计划,最.高罚万元


  新固废法第78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首先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其次,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如果没有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条对产生危废的单位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02红线二:不建立危废管理台账,最.高罚万元


  新固废法第78条规定,产生危废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如果没有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条第(二)项对产生危废的单位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03红线三:将危废提供或委托给无证者造成严重污染环境后果,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新固废法第80条规定,产生危废的单位,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如果将危废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条第(四)项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产生危废的单位处以所需处置费用3倍~5倍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还要按照新固废法第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15日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10日的拘留。


  无危险废物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根据“两高”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按照《刑法》第条“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刑法》第条“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根据“两高”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以共同犯罪论处。

04红线四:擅自倾倒或堆放危废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刑期7年


  新固废法第79条规定,产生危废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如果擅自倾倒、堆放危废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条第(三)项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产生危废的单位处以所需处置费用3倍~5倍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还要按照新固废法第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15日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10日的拘留。


  非法排放、倾倒危险废物达到三吨(含三吨)以上的,则已经构成犯罪,按照《刑法》第条“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特别要注意的是,根据“两高”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危废的,或者二年内曾因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废受过两次以上行*处罚后又再犯的,都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即要按照《刑法》第条“污染环境罪”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5红线五:未按规定填写转移联单,最.高罚万元,擅自转移危废要行*拘留


  新固废法第82条规定,转移危险废物,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如果是跨省转移危废的,要向危废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商经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如果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将按照新固废法第条第(五)项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还要按照新固废法第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15日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10日的拘留。

06红线六:运输危废需遵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规定


  新固废法第83条规定,运输危险废物,首先要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其次,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运输危险废物要遵守的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即《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年第29号),这个办法是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6部委,于年11月10日联合发布,自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明确的在转移和运输环节实行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不适用该办法,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据职责管理。


  如果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将按照新固废法第条第(十一)项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产生危废的单位处以所需处置费用3倍~5倍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如果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将按照新固废法第条第(八)项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07红线七:不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最.高罚万元


  新固废法第85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要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如果没有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条第(十二)项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08红线八:污染担责,造成重特大污染环境事故,负责人年收入50%要交罚款了


  本次修订的新固废法在第5条明确了“污染担责”原则,要求产生固废和危废的单位和个人,应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废和危废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新固废法第条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拒不承担代为处置费用的,处代为处置费用1~3倍的罚款。


  新固废法第86条要求,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同时,在第条明确规定,造成污染环境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外,对于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污染环境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府批准,责令关闭。


  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1~3倍计算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3~5倍计算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50%以下的罚款。

09红线九:不要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新固废法第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0红线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不取得排污许可证,最.高罚万元


  新固废法第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实际案例:3月11日一早,生态环境部部长*润秋一行来到唐山市,不打招呼,直奔现场,先后深入河钢唐钢不锈钢公司、唐山金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春兴特种钢有限公司和唐山东华钢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询问企业生产情况,仔细查看核对企业生产台账、生产工况、在线监控等记录,了解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


  
  图为*润秋(中)等在检查现场
  检查期间,唐山市已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检查发现,四家企业均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高负荷生产,未落实相应减排要求,并普遍存在生产记录造假问题,有的甚至互相通风报信、删除生产记录应对检查,相关线索已移交当地公安部门。
  *润秋表示,对环境违法行为尤其是弄虚作假行为,要以零容忍态度坚决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据“古冶电视台”11日报道:3月11日,环保部及唐山市*府、古冶区*府联合对唐山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厂在唐山市*府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停产指令,仍然进行生产、排放污染物。


  经调查询问,年2月17日至3月2日期间,该厂总经理及法人代表刘海春,在明知该厂排污许可证到期、未延续的情况下,仍然组织该厂生产、排放污染物。古冶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给予唐山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刘海春行*拘留15日的处罚。


  其实,唐山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在今年2月就因涉嫌无证排污被处罚75万元。


  今年2月28日,据官方通报,2月17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古冶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唐山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延续申请未经许可,企业持续生产、排放大气污染物。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古冶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拟处75万元罚款处罚。如企业拒不改正,将依法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程序。


  即该公司在被处罚后,仍继续生产、排放污染物,直至此次*润秋部长突击检查,又发现了生产记录造假等系列问题。


  点评:要加强日常监管和查处的力度,把对流转、转移链的监督措施制定得更细一些,扩大对相关企业的台账反射弧,并对每一个案件进行严格执法,让那些心存侥幸、顶风作案的个人和企业得到应有的处罚。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对产业*策的调整及普法宣传,让市场进行“良币驱逐劣币”,使产能落后且无视生态环境保护企业生存空间越来越小。同时,各企业生产经营者也应自觉遵守相关环境法律法规,共同促进良好的生态环境发展,任何抱有侥幸心理“钻空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必将付出惨重的代价。(来源:生态环境部、定西人民*府、新田县人民*府、古冶电视台,网优危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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