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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3/21 16: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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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解读:上海人社局、上海高院的新规与解答,有3大新变化!

年4月26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沪人社关〔〕89号),一共有17条内容(以下简称《沪人社17条》);4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发布《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共12个问题解答(以下简称《沪高法12问》)。本文以《沪人社17条》为基础,结合《沪高法12问》进行对比,对三个新变化并予以重点解读。

一、对疫情期间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方案的民主协商程序,进行简化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必经的程序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而在疫情期间,《沪人社17条》中把这个必经程序免去了,省却了召开职代会或交给全体职工讨论这一环节,改为交由工会或职工代表讨论。

疫情期间,交给工会或职工代表讨论的将涉及停工停产、变更劳动报酬、调整工作方式工作时间、轮岗轮休等等直接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也没有要求通过召开会议等形式进行,而是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内部办公自动化(oa)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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