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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7/8 23: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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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是我省全面加强信用法治建设,依法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之年。诚信建设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总体要求,按照依法规范、依法建设、依法提升的总体原则,坚持以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支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为目标导向,强化信息共享和服务创新双轮驱动,不断深化监管改革、健全约束制度、完善服务体系,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为全省“十四五”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开好头、起好步。

一、依法规范推进信用法制建设

(一)加强理论研究。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重要问题分析,开展政策制度、标准规范、服务创新课题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充分调研论证,6月底前编制出台《陕西省“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负责)

(二)扎实推进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严格落实《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发改财金〔〕51号)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制定规范完善方案,编制好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确保各项工作按照规定时限全面完成。(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牵头,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市(区)分别负责)

(三)推进地方信用立法。根据各部门、各市(区)有关意见建议,修改完善《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立法草案,争取7月份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各部门、各市(区)在推动法治建设中,要及时提出立法修法建议或增设信用章节和条款,推动更多信用措施进入行业、地方权限内的相关专项立法。(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牵头,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市(区)分别负责)

二、依法建设完善信息共享服务体系

(四)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持续深化行业领域信用管理系统建设,全面完成省市两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扩能升级,推动各部门相关业务系统、各级政务数据交换、“大数据+监管”等平台与各级信用信息平台自动化互联共享。切实落实各行业、各领域、各市(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主体责任,做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纠偏更新、准确赋码和全量转换工作,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信用档案,全面提升数据治理、业务管理和应用服务能力。加强信息数据的安全防护,完善查询程序,强化征信信息安全技防+监测体系建设。(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市(区)分别负责)

(五)强化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公示。严格落实《关于开展全省“双公示”工作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陕发改财金〔〕号)要求,加强信息归集共享公示,6月份前实现“双公示”信息漏报、瞒报和迟报情况全部清零,年底前实现信息归集总量翻一番。建立信息共享月度通报机制,着力提升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时效性和数据质量。(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牵头,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市(区)分别负责)

(六)扩大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用范围。扩大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应用范围,引导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信贷管理中使用信用报告。积极推动融资担保公司、保理公司等小微金融机构接入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各市(区)分别负责)

(七)健全和完善信用修复机制。重视失信主体修复权益,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信息修复标准,及时研究移出黑名单、撤销公示和删除信用记录等其他修复方式的基本规则,适时修订《陕西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严格遵照程序开展信用修复,确保信用修复工作公开、透明,提高信用修复效率。加强信用修复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协同联通,推动实现信用修复“一网通办、结果互认”。(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市(区)分别负责)

三、依法提升信用监管能力

(八)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和告知承诺制。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36号),研究制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制定出台《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办法》,推广使用内容规范、方便可用的信用承诺书样式。加强对承诺人信用状况的事中事后核查,将信用承诺书及履约状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对承诺不实依法予以惩戒并纳入信用记录。(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市(区)分别负责)

(九)持续深化信用监管改革。坚持以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为抓手,以信用风险为导向,扩大事中事后监管覆盖范围。突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不断提升监管效能。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制定出台《陕西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规范》。推进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建设,在交通、卫生、环保等行业领域开展信用监管创新示范工程,依据信用评价结果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退出机制,对于失信极其严重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长期保留信用记录,长期实施严格的信用监管,在一定期限甚至永久逐出市场。(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市(区)分别负责)

(十)加强失信约束。在国家明确的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范围内,严格规范认定标准、履行认定程序,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按照合法、关联、比例原则,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防止小过重惩。持续强化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惩戒机制,实现各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息共享共用、动态更新、常态化公布。加强信息核查,严格落实信用约束措施,对虚假、不履行承诺行为加强监管,依法予以惩戒。支持有关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建立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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