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有网友称陕西省延安市体育局长牛春拥,被延安刘*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聘任为艺术总监。此前,该公司曾中标体育局相关项目。面对质疑,该公司回应称,牛春拥不存在从中获利的行为。(11月29日澎湃新闻)
公务员在企业兼职任职,这事肯定不行,相关法律、**纪律都不允许,而不是是否从中获利的问题。并且,局长得没得报酬,也不能光凭企业一句“不存在”的背书就算数的。
而如果涉事企业确实曾中标延安市体育局相关项目,官商间更需避嫌:官员既任职*府部门“一把手”,又兼职企业高管,结果是,他任职的两家单位之间结成经济往来关系,官员“一手托两家”?往好听了说,这叫亲而不清,往不好了说,这算不算一种“勾肩搭背”?
年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以《公务员法》和《中国共产**员领导干部廉洁从*若干准则》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明确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对照上述规定,体育局长在私企兼职明显违规。并且,此事应不存在“却因工作需要”的情形,因为涉事企业是私企而非国企。退一步说,就算“因工作需要”,面对网友和媒体质疑,各方并没提供“严格审批”信息。记者致电延安市体育局,工作人员称,对局长受聘企业总监一事不知情。而这一情形,也不正常:*务透明语境下,单位领导在外兼职这么大的事,在单位怎么成了秘密?
据公开资料,涉事官员牛春拥今年57岁,曾在延安多地担任纪委书记近10年。年4月,牛春拥被任命为延安市体育局局长。
按理说,有过纪检任职经历的领导干部,更应熟知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就此说,局长获聘企业总监一事,愈发不合理了。
涉事企业刘*文化传媒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方面表示,因为牛局长一直对民俗民歌这一块十分支持,我们便为他颁发了这一聘书。按理说,支持以及个人爱好等等都不是问题;官员以任职的方式“支持”,所以不妥,是因为官员身上具有的特定符号,而符号上所关联的资源和权力都有“公共”二字,因而不可以“私相授受”或以私人身份使用,更不可以拿去服务于非公共利益的活动。
即便说,官员能坚守住原则,但对私营企业而言,公共符号本身具有无形资产价值。通常的民营企业庆典等活动中,以公共部门名义赠送条幅都不允许,何况是官员亲自到公司任职、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了。
公职人员在企业兼职任职,最难让人放心的问题是,当公共利益与企业利益相冲突或交集,取舍的问题上,如何保证不会受到利益因素或其他考量的影响(有形的或无形的)?这显然是绕不过去的问题。
以涉事企业中标延安市体育局相关项目一事来说,就算招投标相关程序并无瑕疵,但“亲”与“清”的问题上,难免会让人质疑。至少,相关部门的公信力会因此而受到影响。而再看涉事项目——延安市第七届运动会闭幕式项目,项目预算万元,而局长兼职公司总监的刘*文化传媒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98万元中标,投标报价与标底如此接近,恐怕没法不让人多想。
不管怎么说,于法于情于理,在任*府官员、行*部门“一把手”兼职私营企业公司总监,都说不过去。而涉事企业“不会从中获利”的背书,更是一点效力都没有。当事官员、所在单位应立即向社会公开说明相关情况;当地纪委监委更应及时介入调查,依法依纪纠正处理,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