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吉林市教育局召开年全市招生入学工作会议,从*策层面对招生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会议宣布了年城区普通高中、民办高中招生计划和城区中等职业学校、初中、市直小学(幼儿园)及民办义务教育中小学招生指导性上限计划安排情况。并对《关于做好年吉林省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和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吉林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年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做出解读。
会议期间,中小学校校长代表向市教育局局长递交了招生入学工作承诺书。承诺坚决执行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的有关规定和纪律要求,并要求所有工作人员认真履行,树立吉林市教育良好形象,实现招生入学工作的公平正义和平稳有序。
会上,吉林市教育局*组书记、局长杨伟光在讲话中强调招生入学工作是重大社会民生,事关社会和谐稳定。要求各县(市)区和学校切实提高*治站位,提高做好招生入学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招生工作的责任感;要严守*策,全力做到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要严肃纪律,确保全市招生入学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关于《吉林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年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吉林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年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是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策而出台的。主要依据《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年全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吉教基〔〕5号)。
《通知》强调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坚持以县为主的原则,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相对就近”的总体要求,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策全覆盖。教育资源不够均衡的地方,稳妥实施多校划片,采取随机派位方式入学。
《通知》着重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属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由区教育行*部门统一组织,不得由学校自行组织。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部门结合公办学校学位空余情况统筹安排。
《通知》强调要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入学,落实《吉林市教育局吉林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吉市教发〔〕39号),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因身体原因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不得擅自决定是否接受义务教育及具体方式,应当向当地县级教育行*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部门可委托当地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其身体状况、接受教育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能力进行评估,确定适合其身心特点的教育安置方式。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报当地县级教育行*部门备案。
《通知》明确坚持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切实简化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不得随意提高入学门槛,确保随迁子女能够应入尽入。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当地教育行*部门应依法予以统筹安排。
《通知》指出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须将适龄儿童少年送入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组织学习代替接受义务教育。各地要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或个人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
《通知》重申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择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学校对学生进行中考成绩排名、宣传中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部门也不得对学校中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考成绩数据;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通知》要求建立义务教育入学预警机制。县级教育行*部门要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建立学位预警制度。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要向社会发布预警,合理引导家长预期。
《通知》强调,招生结束后,教育行*部门要逐校组织开展排查工作。重点对照“十项严禁”和有关要求,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分。对于违规招生的民办学校,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吉林市城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将按照《年吉林市城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方案》有序进行,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