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公布对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志丹采油厂的行*处罚决定书(陕J志丹环罚〔〕12号),该厂存在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被罚6万元。
行*处罚决定书显示,5月18日,省市环保部门在北洛河入河排污口专项排查过程中发现延长油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志丹采油厂双河联合站东侧周河河道内设一事故应急池,池内储存废水约方,应急池东侧设一排口,排口通过水泥管道通往应急池外约30米周河河道,水泥管道内有污染物,现场对应急池内废水进行了采样。你厂存在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
延长油田志丹采油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延安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项“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环境行*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四类第十项(限期内拆除,一般工业废水),处4-6万元罚款。该局决定对延长油田志丹采油厂处以6万元罚款的行*处罚。
处罚决定书显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志丹采油厂位于志丹县保安街道号,法定代表人是刘志昌。
综合延安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