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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教育体育局关于对学校违规招生行为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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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市级有关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招生工作管理,严厉打击各类违规招生行为,切实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和广大学生的切身利益,对违规招生行为,特制定以下处理措施。

一、违规招生宣传

(一)违规行为的认定

未按《保山市教育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招生宣传备案工作的公告》规定进行备案,私自在保山市内开展招生宣传;各高中学校、中职学校未按规定时间进校开展招生宣传,私自联系学校或入户开展招生宣传的;违规向家长和学生许诺条件或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二)处理措施

1.发现违规招生宣传的,由当地教育体育行*主管部门给予公开通报,并纳入“黑名单”,当年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保山市内开展招生宣传;影响恶劣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各生源学校私自接待未经备案或在统一规定时间外进校开展宣传的,一经查实,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按照干管权限约谈相关责任人。

二、违规有偿招生

(一)违规行为认定

以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资金或物品录取学生;设置奖金、物质奖励等方式招揽生源;收取预报名费提前招生;泄露考试成绩和考生信息;与生源学校或教职工联合开展有偿招生;委托中介或培训机构进行有偿招生;有倒卖生源等违规行为的。

(二)处理措施

1.责令招生学校立即停止违规有偿招生行为,退回各项违规费用。对违规招生的学校将在相关媒体上爆光,并由属地教育体育部门按违规收取费用的1-5倍进行处罚。

2.属市内民办学校的,在当年年检中出具“年检不合格民办学校”的意见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告;评定为“不合格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将不予支持延期、换证,并给予核减当年或下一年度招生计划、责令停止当年或下年招生等处理;连续两次公告为“年检不合格民办学校”的,将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属市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违规有偿招生的,将上报其上级教育行*主管部门取消该校在保山市的招生计划;市外民办高校和中职学校违规有偿招生的,将上报其上级教育行*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3.属市内公办学校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在全市范围内公开通报批评;市外公办学校的,将报送其上级教育行*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4.参与有偿招生的教职员工,年度个人履职考核(师德师风考核)评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和职称晋升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违规超计划招生

(一)违规行为认定

违规跨区域招生;学校间混合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以签订协议或发放预录通知书等形式提前组织招生;“人籍分离”招收借读生;违背考生意愿干涉或代考生填报志愿;其他未执行批准计划和招生*策的违规招生行为。

(二)处理措施

1.责令招生学校立即停止违规招生行为,违规招收的学生由学校负责清退。

2.对市内民办学校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整改不合格的,在民办学校年检中出具“年检不合格民办学校”的意见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告;评定为“不合格民办学校”的学校办学许可证不予支持延期、换证并给予核减该校当年或下一年度招生计划、责令停止当年或下年招生等处理;连续两次公告为“年检不合格民办学校”的,将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市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违规招生行为的,将上报省教育厅核减该校在保山市的招生计划;市外民办高校和中职学校违规有偿招生的,将报送其上级教育行*主管部门处理。

3.对市内公办学校给予限期整改并在全市通报批评;对市外公办学校,将报送其上级教育行*主管部门处理。

四、对违规招生单位责任人的处理

1.对违规招生学校所属的教育体育行*主管部门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或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其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2.对公办学校主要责任人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停职、调整岗位等处理。

3.对民办学校董事长、校长,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令作出深刻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同时责令校董事会或校委会撤销其职务,建议其他学校不再聘任。构成违规违纪的给予**纪处分。

4.涉及违规招生的干部和教师,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降低聘用岗位等级、取消评先评优和职称晋升资格等处理,并纳入师德师风和年度履职考核。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年度履职考核定性为“不合格”,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对市外学校的责任人和社会人员参与违规招生行为的,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有权处理机关处理。

来源:保山市教育体育局

编辑:姜永华责任编辑:杨清宗关于保山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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